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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福州員工連續工作一年 可享帶薪年休假
張某于2019年7月入職甲公司。2020年5月,雙方勞動關系解除。2020年6月,張某入職乙公司,雙方訂立期限為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12月,張某向乙公司申請休年假,乙公司以張某在公司未連續工作滿一年為由,不同意張某休年假。2021年5月,張某與乙公司因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張某稱未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