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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03-09瀏覽次數:813 來源:永泰縣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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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縣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實施意見(試行)》已經縣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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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泰縣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永泰縣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實施意見(試行)》已經縣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永泰縣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實施意見(試行)》
為規范人才公寓管理,強化人才服務保障,進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環境,根據《永泰縣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暫行辦法》(樟政綜〔2019〕18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永泰縣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原則與要求
本實施意見所稱人才公寓是指專項用于永泰縣人才生活配套的周轉性租賃公寓,面向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重點解決創業創新型人才的短期租賃和過渡周轉用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導、統籌安排、輪候分配和只租不售的原則。申請租住人才公寓的,就不再同時享受我縣引進人才的600元/月住房補貼。
二、管理機構
中共永泰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人才辦”)負責租住人才資格審核和出租人才公寓調劑方案審核等工作。
▲人才公寓及實訓基地
人才公寓建成后,由永泰縣國有資產營運公司(以下簡稱營運公司)負責日常管理運營。與承租人簽訂租住協議,負責辦理入住(退租)手續、租金收取、空置房管理及協助招租信息動態發布等工作。人才公寓的物業管理由營運公司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定期向縣委人才辦報送已租賃房源情況和可租賃房源信息。
三、租住對象與范圍
(一)租住對象
在永泰縣工作的下列各類人才,可申請租住人才公寓:
1.高層次人才:租住申請時,引進人才時間不超過兩年的,具有高級職稱或經組織、人社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2.高學歷人才:以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報考并錄用,且未列入高層次人才的優秀人才;
3.特殊人才:獲得我縣“永陽英才”當期內榮譽稱號的特殊人才。
4.其他緊缺型人才(含教師、醫生),經縣委研究可適當放寬。
以上四類人員以外申請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不享受“333”政策,由其本人負擔全部租金。
若夫妻雙方均符合租住條件,指定一方為簽訂合同方。
(二)租住條件范圍
符合以上四類人員對象且在本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全職工作,其家庭成員(含夫妻、同住直系親屬)在縣城區無住房、本人無不良記錄,近兩年內錄用的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永陽英才身份可放寬至企業職工或自主經營者)。
四、申請與審批程序
(一)申請時間
常年申報,縣委人才辦一個月集中研究一次。
(二)申請標準
1.單身者可承租33m2、36m2、46m2、47m2或合租68m2、107m2等戶型(每人限一間房);
2.已婚者僅夫妻同住的可承租33m2、36m2、46m2、47m2、68m2等戶型;
3.已婚者有未成年子女同住的可承租68m2、107m2;
4.高級及以上人才承租人才公寓,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適當調整承租戶型標準。
大小不同房源出租情況差異較大的,對空出房源較多戶型,由營運公司根據實際出租情況提出調劑方案并報縣委人才辦核準。租住人才必須符合租住對象條件和范圍。
(三)申請程序
1.個人申請。申請人填寫《永泰縣人才公寓租住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并附下列材料向營運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1)本人及擬入住公寓的家庭成員或合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縣不動產登記中心開具的無住房證明,外籍人士需提供護照或其它合法身份證明;
(2)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3)相關學歷、職稱等證明人才資格條件的證書或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2.單位申報。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對其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單位內部公示5個工作日,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之后由單位持以下材料報送營運公司受理:
(1)上述1-3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永泰縣人才公寓租住申請審批表》;
(3)《永泰縣人才公寓申請匯總表》(附件2)
(4)單位公示材料。
以上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3.資格審核。縣委人才辦負責對申請入住人才的資格及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準。符合條件的由縣委人才辦及時批準確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營運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4.租賃登記。申請入住人才持《永泰縣人才公寓租住申請審批表》到營運公司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營運公司根據房源情況及登記順序抽簽,按相關規定辦理租住手續;
5.簽訂合同。承租人憑縣委人才辦開具的入住通知與營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并繳納租房押金和當月租金,租金采取“押一付一”的方式,即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統一繳納押金和當月租金,押金標準為:大套房2000元、中套房1000元、小套房500元,以后每個月15日前繳納當月租金及其它相關費用。
若符合條件的人才超過房源數量,以申報時間為準實行輪候抽簽選房。
五、租期與費用
(一)租期
人才公寓正常租賃期限不超過三年,租住合同一年一核、一年一簽,超過三年后需按程序重新申請。
(二)費用
1.人才公寓租金標準按照基準價收取,租金采取“333”制,即租金由申請人、申請人所在單位、縣財政各負擔三分之一。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承擔的部分統一由申請人先行繳納;所在單位承擔部分,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請報銷;縣財政承擔部分由營運公司向縣財政按年度統一結算。
2.人才公寓租金基準價格綜合考慮公寓戶型配置、市場價格水平、管理運行成本等因素確定,由縣人才辦和營運公司公布。2021年租金基準價為20元/m2/月(含公攤建筑面積)。
3.以上租金基準價格僅為房租價格,由營運公司收取,租賃期間產生的押金、水、電、燃氣、物業管理、數字電視、寬帶及其他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按時繳納。租金標準一年一調整。
六、使用與退出
(一)使用
1.營運公司負責人才公寓的申報、受理、分配工作,縣人才辦負責審核,物業公司負責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清潔和安保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等相關工作,確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
2.承租人在本縣范圍內工作單位變動后,應在3個月內向營運公司報告。
3.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協議的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所有權、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不得出借、轉租、閑置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原則上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建,不得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退租時恢復原樣。如確實需要小范圍裝修,應提出方案報營運公司,經同意后方可實施。承租人在使用期間因裝修對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屬物歸產權單位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4.承租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5.承租人居住人才公寓期間要自覺遵守公寓管理各項規定,自覺保護公寓文明衛生環境,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二)退出
1.縣委人才辦定期對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租住資格,由營運公司收回所租住房:
(1)以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權的;
(2)累計2個月及以上拖欠租金、水、電、有線電視、網絡、物業及其它應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的,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3)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或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居住的;
(4)承租人由單位、個人或其他方法解決了城區住房的,不符合上文第三條規定的;
(5)調離本縣或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后3個月內未在本縣重新就業的;
(6)租賃協議到期提出續租申請但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7)嚴重違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的;
(8)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9)其他根據租賃協議的約定應當停止租住的。
2.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須提前1個月按申請租住程序重新提出申請,經縣委人才辦同意后續簽租住合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10天內應當及時騰退人才公寓。
3.縣委人才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人才公寓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4.退出程序。承租人申請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退出申請。承租人至少于退租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營運公司初審后報縣委人才辦。
(2)解除合同。營運公司與承租人簽訂《退房協議書》,終止租賃關系。
(3)退出房屋。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規定時間內繳清水、電、有線電視、網絡、物業及其它應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待財產清點無誤后移交給營運公司。
(4)結算。營運公司與承租人對租金等進行結算。租金結算至退房的當日(不滿1個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計算日租金)。
承租人應當退出、騰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動提出書面申請的,營運公司應當及時通知承租人。租賃合同自通知送達承租人時予以解除。
七、其他
(一)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縣委人才辦負責解釋。
(二)其他原有相關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