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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商家賣家具“舊次”充“新好” 消費者獲賠三倍賠償金

        發布日期:2022-03-16瀏覽次數:759 來源:福州晚報

        近期,福州中院審理了一起因購買家具而引發的訴訟。一商家售賣家具時,存在商品以舊充新、以次充好的情況,消費者經起訴后,獲賠三倍賠償金。

        經法院查明,陳某向某商家購買實木床、沙發、餐椅、餐桌等家具,雙方簽訂家具銷售合同。陳某依約付款后,商家將家具送至陳某家中。收貨后,陳某發現購買的家具存在沙發系舊貨、餐椅劣質、實木床非烏金木等問題,遂向商家反映,交涉無果后,向省消委會投訴該商家涉嫌欺詐,要求退一賠三。

        在省消委會協調下,陳某退貨商家退款,陳某其他訴求則需向法院提起訴訟。隨后,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商家銷售的上述產品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商家向其支付購買產品價款的三倍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家銷售的實木沙發為使用過的舊產品,實木餐椅存在明顯質量問題,而商家在銷售過程中未如實、客觀地告知產品的真實情況,存在欺騙消費者且希望通過欺騙行為獲利的明知而為之的主觀心態,使消費者基于錯誤判斷作出了意思表示,商家的行為構成欺詐,故判令商家就其銷售的實木沙發和餐椅向消費者承擔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金。

        法官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盧里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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