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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12-05瀏覽次數:633 來源:海連江微信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0元!
近日,連江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采砂案件,有力震懾盜采海砂行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亮劍”護航綠水青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鄭某某和同案人歐某順(已另案判決)合股出資向他人購買“宏順88”采砂船。自2019年8月底開始,鄭某某同歐某順先后雇傭同案人歐某義(已另案判決)等人駕駛“宏順88”船前往福建省閩江口附近海域盜采海砂,并將海砂運往寧德市進行售賣。
其中,鄭某某負責購買船舶配件和發放船員工資;歐某順負責指揮船員盜采海砂、聯系海砂買家及卸砂碼頭,2019年12月歐某順離開“宏順88”船后,由歐某義負責指揮船員盜采海砂。
被告人鄭某某伙同歐某順、歐某義自2019年8月27日至案發共計盜采海砂58船次,盜采海砂數量約58333.73立方米,盜采海砂總價值為1191349元。2019年12月24日晚,歐某義再次按歐某順指揮安排,組織船員駕駛“宏順88”船盜采海砂,次日上午被福州海警局查獲。
另查明,被告人鄭某某與同案人歐某順已在另案中繳納海域生態損失賠償款、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合計1538694.63元,案涉“宏順88”船已在另案中予以沒收。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及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采砂船擅自盜采海砂,非法開采礦產品價值總計1191349元人民幣,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鄭某某出資購買“宏順88”采砂船,系涉案船股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已經履行修復義務,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鄭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作出如上判決。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下一步,連江法院將繼續圍繞海洋生態司法保護延伸司法職能,構筑海洋“藍色屏障”,為連江最美海岸線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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