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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03-14瀏覽次數:642 來源:福州晚報
老劉開了一家餐飲店并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為老劉,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由于餐飲店入不敷出,老劉遂將店鋪關停并辦理了注銷登記。
店鋪注銷登記后,長期向老劉的餐飲店供應食品原材料的老李,向人民法院起訴,稱老劉還欠其8000元的款項未支付。同時,老李提供了微信記錄,證明老劉的兒子小劉長期在店內負責進貨,并要求小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老劉認為,店鋪已經注銷,債務歸于消滅,其無義務還款。小劉則認為,自己并非登記的經營者,債務與其無關。他們的說法站得住腳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老劉和小劉應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本案中,餐飲店和老李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餐飲店應當支付相應款項,但餐飲店已被老劉注銷,那么根據《民法典》規定,老劉應當對餐飲店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同時老劉和小劉是父子關系,小劉參與了餐飲店的生產經營。餐飲店雖登記為老劉個人經營,但實際是家庭形式經營,因此餐飲店的債務應當由老劉和小劉以家庭財產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記者 葉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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