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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03-16瀏覽次數:632 來源:福州晚報
去年,賴一(化名)向錢二(化名)借款10萬元,借期一年,張三(化名)、李四(化名)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張三在借條上寫下“如果賴一不還錢,由擔保人張三償還”,李四則在借條上寫下“如果賴一不能還錢,由擔保人李四償還”。借款到期后,錢二向賴一、張三、李四催討無果,將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賴一歸還借款,張三、李四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錢二的訴請能得到支持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錢二的訴請能得到部分支持。
本案中,張三在借條上寫下“如果賴一不還錢,由擔保人張三償還”,意思是在債務人賴一不履行債務時,張三即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張三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承擔債務沒有先后順序,債權人錢二可以要求一人承擔或者要求兩人同時承擔債務;李四在借條上寫下“如果賴一不能還錢,由擔保人李四償還”,意思是在債務人賴一不能履行債務時,李四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李四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只有在賴一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債務仍未清償的情況下,李四才對剩余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記者 葉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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